绍兴中恒幕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853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波,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绍兴中恒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会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1650625R。
法定代表人:邵巍元,总经理。
被告:滕州德意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孙庄(山东亚太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93617793M。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绍兴中恒幕墙有限公司、滕州德意君瑞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中恒幕墙有限公司、滕州德意君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为法律所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成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