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执2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鹏程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亭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494766。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
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组织机构代码:742938313。
法定代表人:陈吉强。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鹏程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鹏程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鹏程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款项488930元、逾期利息(以48893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12月24日,本案尚有执行款48893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另案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陈吉强采取限制消费及不予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鹏程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2执21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洪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