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诸暨市东白湖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诸暨市东白湖镇/div>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东白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核算为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