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2455号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成立、周**,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新安佳园325幢。
法定代表人:蒋丽妙。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4元,依法减半收取69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2元,由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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