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力仕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商初字第299号
原告:杭州力仕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迪根。
委托代理人:蒋兵。
被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丽妙。
被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力仕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五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力仕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力仕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6,155元,依法减半收取8,077.50元,由原告杭州力仕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