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235号
申请人:深圳市基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37596。
法定代表人:吴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军,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得利。
被申请人: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56896G。
法定代表人:李镜华。
申请人深圳市基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受理案号:(2021)深国仲受1772号】。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基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36790.91元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36790.9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夏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