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基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宝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2101号

申请人深圳市基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联丰厂2号宿舍楼旁201上塘勤芬路变电站1栋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37596。

法定代表人吴华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8区13栋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56896G。

法定代表人李镜华。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2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36790.91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