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2101号
申请人深圳市基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联丰厂2号宿舍楼旁201上塘勤芬路变电站1栋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37596。
法定代表人吴华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8区13栋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56896G。
法定代表人李镜华。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2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36790.91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