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
被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民终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陕0402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21578.42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8030元,原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给付原告。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一、被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21578.42元及利息401420元(自2018年2月23日起暂时计算至2022年1月2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407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8030元、本案执行费236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8050.4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