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21253号
原告:***豪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培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婷、郭锐(实习),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豪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豪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园***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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