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恢1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樊宝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28973.0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了238973元,被执行人无房产,被执行人无车辆。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部分为剩余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剑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柳鸽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