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2460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明,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洁。
原告***与被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