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70号
申请人:***,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红,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樊宝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568306元,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2568306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568306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