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267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华,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西石佛村北侧恒大金碧天下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冯胜巍。

第三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樊宝利。

原告***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工程结算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工程交付之日即2012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了《园建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天津恒大金碧天下首期剩余园建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蓟县官庄镇恒大·盘山金碧天下)分包给第三人。原告系该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负责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并垫付工人工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款等工程款。因施工场地限制,被告于2009年10月底才开始分段签发《工程开工令》,原告按照约定工期于2012年8月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已经使用近10年。但被告却一直未主动履行工程结算的义务。经原告多次请求,直至2019年4月被告才同意开始办理工程结算。但在办理过程中,被告态度怠慢,工作拖延,甚至称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没有了。原告通过多方协助完善了竣工图纸甚至重新绘制图纸,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核算出工程总款为25106364元,后报请被告据此结算。被告至今拒绝结算,尚欠原告工程尾款8000000元。原告作为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期间为使工程顺利按时完成,垫付了大部分材料款和人工费。被告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原告经济受到很大的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盛屹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267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华,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西石佛村北侧恒大金碧天下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冯胜巍。

第三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樊宝利。

原告***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工程结算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工程交付之日即2012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了《园建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天津恒大金碧天下首期剩余园建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蓟县官庄镇恒大·盘山金碧天下)分包给第三人。原告系该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负责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并垫付工人工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款等工程款。因施工场地限制,被告于2009年10月底才开始分段签发《工程开工令》,原告按照约定工期于2012年8月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已经使用近10年。但被告却一直未主动履行工程结算的义务。经原告多次请求,直至2019年4月被告才同意开始办理工程结算。但在办理过程中,被告态度怠慢,工作拖延,甚至称该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没有了。原告通过多方协助完善了竣工图纸甚至重新绘制图纸,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核算出工程总款为25106364元,后报请被告据此结算。被告至今拒绝结算,尚欠原告工程尾款8000000元。原告作为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期间为使工程顺利按时完成,垫付了大部分材料款和人工费。被告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原告经济受到很大的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盛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