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02民初2118号
原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鹏学、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被告:***,男性,汉族,1969年03月22日出生,现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女性,汉族,1975年03月11日出生,住址汉台区,系被告***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计35万元,且已履行。原告遂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0元,减半收取6330元,由原告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