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恢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与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04975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