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恢403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金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松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宏信国际花园2幢1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
南充金霖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充金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668328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66832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