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恢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陕0103执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幢××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4号)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在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幢××室(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