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402执恢150号
陈某、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2民初4550号民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4687及利息14611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8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9元,执行费107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02执恢150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