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天虹空间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天虹空间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虹空间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街99**1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政府东南侧太平小镇东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天虹空间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566336.8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003执55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