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财保2号
申请人: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申请人:**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申请人:祁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龙某。
申请人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人民政府名下105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傎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PZPP20630101400000000026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行的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区支行的银行账号:×××、青海省海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滩支行的银行账号:×××;被申请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的银行账号:×××;被申请人亿利生态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城区支行的银行账号:×××。对上述银行帐号冻结的总额不超过1050万元。
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魏万勇
审判员 齐建彩
审判员 熊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晓虹
书记员 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