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2766号
原告:青海瑞合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091603471E(1-1)。
法定代表人:周嗣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力,北京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17178U(2-4)。
法定代表人:王虎明。
原告青海瑞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瑞合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瑞合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瑞合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计2916元,由原告青海瑞合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博
书记员 魏孔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