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2民初4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居民。
被告: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24-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乐都县寿乐镇居民。
原告**与被告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次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匡 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仁青坎卓
书 记 员 何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