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双塔古街9号A座41C。
法定代表人:许文举,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丽,朝阳市龙城区龙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二段8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涛,区长。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03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给付欠款人民币45万余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进行了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生产经营、企业性质、投资经营等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有两台车,但均已报废。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审判员  丁彦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