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财保13号
申请人: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77799931P,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双塔古街9号A座41C。
法定代表人:许文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文艳,女,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654121038,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57-8号。
法定代表人:佟世锋,总经理。
申请人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朝阳市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位于朝阳市双塔区双塔古街9号A座41C整座的房产和位于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3层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朝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双塔区×××街×号×座××××座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朝阳市城发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01、朝阳市××××××街×××号×层×××,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02、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02,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04、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04,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05、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05,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06、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06,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07、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07,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08、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08,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09、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09,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10、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10,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13、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1层113,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2层2002,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3层301,朝阳市双塔区玉龙大街299号3层302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市天润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市双塔区××街×××号,产籍号Ⅲ-12-3A-350C301,Ⅲ-12-3A-350C109、209,Ⅲ-12-3A-350C110、210,Ⅲ-12-3A-350C114、214,Ⅲ-12-3A-350C118、218,Ⅲ-12-3A-350C119、219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立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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