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3432号
原告: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小桥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7104894108。
法定代表人:边永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男,汉族,1959年5月26日生,青海省西宁市人,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格尔木市郭勒木镇小甘沟109国道K2796公里处会信用代91632801661942230J。
法定代表人:李龙,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芦生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雪婷
书记员 白春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