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4545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边永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喇积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青0122民初45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xxx账户中的1800000元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人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青海旅投药水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xxx账户中的1800000元存款的保全措施。申请人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xxx账户中的1800000元存款;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芳君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