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1652号
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790093656。
被告: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0号14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7104894108。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正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3元,由原告江西***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廖议
书记员顾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