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元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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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04执186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长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407146元及逾期利息29495元,执行费1685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9月14日司法划扣被执行人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62242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申请执行人收到案款后同意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6854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186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