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524民初16号
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657831,法定代表人:段广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里地区狮泉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7835311843U,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西藏阿里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拉姆次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旦增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