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429民初51号
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段广军,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巩海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所在地那曲市。
法定代表人:王琢,总经理。
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德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