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61号
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兰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兰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64元减半收取27632元由原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