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1472号
原告:成都诚华正茂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南熏大道一段207号。
法定代表人:袁寿山。
被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金帝花园26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军。
原告成都诚华正茂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广源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诚华正茂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诚华正茂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