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合肥市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九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02民初3301号 原告:合肥市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九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市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2025年10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合肥市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原告合肥市某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