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辖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亿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森,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8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认为事故系因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本案系由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引发,本案合同中约定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上诉人认为系因上诉人在履行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过程中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财产损失而提起赔偿诉讼,系争《订货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约定有效。乙方即上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周陆村,属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85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一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