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申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执42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德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500元。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燕明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金杰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王飞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