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亿森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20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亿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生,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亿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森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向**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于2018年两次无故发生起重机操控失灵事故,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涉案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书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系统和所有零部件,原审以此简单认定涉案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却忽视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基本事实。其就涉案产品的缺陷原因和损害后果向原审申请司法鉴定,原审却认为没有必要而不予准许,导致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其不应当承担产品缺陷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公司作为特种设备生产商,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更为严苛的质量保证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存在内在缺陷?亿森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产品存在缺陷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3月18日,亿森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货合同购买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8台起重机,合同中约定“**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保修期自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日起为1年”。2016年12月14日,涉案起重机经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合格,2017年1月10日,亿森公司签收交工单,注明:系争起重机已于2016年12月6日安装调试结束,并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已接收使用(附随机文件6份、检验报告6份及检验合格证6份)。可见,从订货合同的约定及亿森公司签收的交工单来看,涉案产品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亿森公司使用。虽然亿森公司称检验报告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系统和所有零部件,但亿森公司在涉案产品安装调试后签收并正常使用。现亿森公司主张涉案产品存在重大缺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原审认定亿森公司主张**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鉴于涉案产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注明“维保单位:自保养”,且亿森公司所称涉案产品于2018年3月31日和4月10日发生的两次事故均发生在产品一年保质期之后,因此原审对亿森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亿森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亿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邓永杰
审判员  周 量
审判员  方 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