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78282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4978282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