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581号
原告: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五一大道223号湘域中央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罗啸岳。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洪文理
第三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O座5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某,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第三人间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