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湖南麓谷信息港1009。
法定代表人陈乐田。
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div>
法定代表人戴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禾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