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0座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0030元(含执行费2802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5900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