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恢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子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0座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诉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9日、3月4日以及5月6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收益类保险情况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共有银行存款15945.35元,本院已进行网络扣划,并于2020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湘A×××××”的宝来牌车辆一台,注册日期为2002年1月14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实际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27日,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反馈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于2020年1月9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2020年1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5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5860元,已执行到位15945.35元,尚有299914.6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