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42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子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0座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426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兵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