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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执恢682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罗楚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罗楚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102执恢6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孟庭
审判员  张志山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