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红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苗广培,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乡泵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71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作出(2019)豫07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071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玉江
审判员 :郑长清
审判员 : 林 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