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2民初177号
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陶建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
法定代表人:樊考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原告浙江永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虞 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杜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