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麒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青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10191号之一

原告(申请人):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佃全。

被告(被申请人):陕西青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

原告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青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陕西青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360000元整或等额价值的财产(房屋、土地、车辆等)。原告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PZPP20610100600000002668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陕西青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360000元整或等额价值的财产(房屋、土地、车辆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九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适

书 记 员 张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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