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509号
陕西时意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青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时意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青锋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2民初17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4158.1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支付了全部案款154824元给申请人,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申请本院(2019)陕0112民初1702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执行费2962元亦已执行到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本院(2019)陕0112民初1702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