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鑫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大连市鑫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7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沙包村王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上诉人大连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铁一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到现场进行勘察,以确认上诉人绿化路段与被上诉人施工路段是否存在重叠情况,如存在重叠,则应查清重叠路段是否存在树木的毁损,从而确定被上诉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颖
审判员缪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