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民申2714号
再审申请人大连市鑫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6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对其财产的损害予以赔偿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再审申请人主张其种植的苗木被被申请人毁损,再审申请人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据再审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为侵权人。另外,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被毁损的苗木面积较大,非短时间能够完成,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有对其绿化工程负有养护的义务,却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被申请人毁损苗木期间,再审申请人就此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异议,不符合常理。故就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一、二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节,一审法院已前往现场进行了勘查,且是否进行现场勘查不属于程序上的问题。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市鑫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山丹
审判员 姜 浩
审判员 马 凯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