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诉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691民初1197号

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政坤,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原 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新平